冲破樊篱、走向繁荣
营业性演出正成为演出市场的主流
----新中国国演出市场的回眸

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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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文化生活的进
一步丰富,演出市场也逐渐拓宽,演出场所种类不断增加,除了原来的剧场演出之外
,娱乐场所的演出,体育场馆的演出,露天广场的演出,乡村庙会的演出,电视节目
的演播厅的演出,大型的文艺晚会的演出等等;演出品种繁多,除了传统的京剧、音
乐、舞蹈、杂技、曲艺、各种地方戏、西洋的歌剧、交响乐、港台的通俗歌曲演唱会
之外,国外的乐队组合演出,时装表演等等也已成为深受欢迎的表演艺术形式;演出
内容题材范围广泛,古今中外,无所不有;演出风格多样,主流的,非主流的,古典
的,通俗的。由此,造就了不同的欣赏群体,如交响乐观众群、流行乐观众群、歌剧
观众群、话剧观众群、戏曲观众群等等,这些欣赏群体的出现,使得演出市场中的专
业化、类型化、风格化的趋向更为明显,并对演出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也对在演出市场带动下,形成以演出为发端的文化产业提供了基础和发展的机缘。

    演出市场在发展繁荣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如走
穴演出,色情演出。为了加强演出市场的管理,扭转文艺演出的混乱局面,国务院、
文化部接连下发了一系列文件、法规等对演出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1997年8
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演出
市场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大的里程碑,是目前我国演出市场管理的最高法规。《条例
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和繁荣演出市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不仅明确了文化行政部门是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管部门,而且从法规上确定了
一系列制度:营业性演出许可制度、演出经纪制度、演出合同制度,并加强了对演出
内容的管理、演出行为的管理等等。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
例》,文化部根据《条例》规定, 结合演出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于1998年3月发布
了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纵观建国五十年来演出市场的发展历程,演出市场的发展经历了几个起伏。自建
国初到文化大革命前期,形成了第一个高峰。1957年剧团、剧场分别为2884个和2296
个,1965年分别为3458个和2943个, 1964年的演出场次和观众人数分别为171万场和
8.4亿,达到历史最高点。 80年代初至1985年形成第二个高峰,1980年剧团和剧场数
分别为3533个和1444个, 演出场次和观众人次分别为54万和6.1亿,1985年剧团和剧
场数分别为3317个和1673个, 演出场次和观众人次为74万和7.2亿。此后则呈逐年下
降趋势。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文化生活多元化带来的观众的分流,其次是演出
市场的经营和管理体制改革还有待深入,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人们对文艺演
出多元化的要求。

    但是正如孙家正同志所说:“舞台艺术的魅力绝非其他形式所能代替。因此在90
年代呈现出文化生活多元化的明显走势,越来越多的人们不再把在家看电视、看录相
作为文化生活的主要形式,开始走出家庭,走向社会,到歌舞剧院去,到音乐厅去,
听京剧去。这一趋势是人们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发展到一个更高层次的回归。”90年
代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演出市场也出现了新的可喜气象:到1995年,演出场次
和观众人数开始缓慢回升。近些年来,营业性演出活动迅猛发展,目前营业性演出活
动已经成为我国文艺演出的主要形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演出市场将不断扩大
。营业性演出活动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许多方面,对精神文明和物质文
明建设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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