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田制度之民屯 公元196年,曹操在许昌推行民屯成功后,第二年便下令把民屯制度推广到其他地区。据记载,当时在洛阳、颍川、河内、南阳、弘农、上党等许多地方,都设有民屯组织。 民屯上的生产者,是曹魏政权通过召募和强制迁移来的流民。在曹魏中央管理民屯的最高机构是大司农,郡一级设置典农中郎将或典农校尉,县一级则有屯田都尉,直接指挥民屯生产的是屯司马,每屯生产者大约为50人。由于屯田农民不属州郡,而属典农管辖,所以他们被称为“典农部民”,或称“屯田客”。 曹魏政府规定,屯田客凡用官牛者将收获物的六成缴国家,不用官牛的缴五成。沉重的负担使屯田客生活极其困苦,所以,逃亡现象相当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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