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合一 “初税亩”,实行以后的第四年,即公元前590年,鲁国“作丘甲”,过了42年,公元前548年,楚国“量入修赋”;再过了十年,郑国“作丘赋”。 “甲”、“赋”都指兵役和军用品的征收。原来承担兵役、军赋的只限于都内的“国人”,由于战争日益频繁,规模日趋扩大,赋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加,于是负担兵役、军赋的范围,就不得不由国都扩大到野的行政组织丘。 同时,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份地难以继续定期分授,以致出现了有夫无田的现象,这就使按夫负担兵役、军赋无法实施。后来随着各丘垦田多少的不同,军赋负担轻重出现差异,为了解决各丘负担不均的矛盾,在公元前483年,改行依田亩征赋,叫“用田赋”。这样,有田人虽然增加了军赋负担,但对土地处理权却扩大了,土地私有进一步受到政府的认可。既然赋和税都依田土作为征收的依据,赋和税后来也就渐趋合一了。 诸侯国改革赋税制度,目的在于增加财政收入,但为了扩大经济收入或兵员补给,不能不在某种程度上肯定已经出现的客观现实,其结果是加速了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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