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明初发展经济的措施 由于元末统治者残酷的压迫和剥削,加上长期战乱,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的破坏。在明初,“土地荒芜”、“居民鲜少”是个普遍现象。 明太祖善于总结历代王朝兴衰的经验教训,又亲身参加过元末农民大起义,比较了解百姓的要求,懂得治乱安危的关键是百姓境遇的好坏。他竭力主张通过发展生产,“阜民之财,息民之力”,给民“实惠”,以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明太祖出于上述考虑,于1372年(洪武五年)颁布诏令:以往因战乱“而为人奴隶者,即日放还”。他还下令由朝廷代为赎还因饥荒而典卖的男女。同时,《大明律》还规定,除官僚外,“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明政府于1372年颁布了“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不拘主佃,则以亲属之礼行之”的命令,用宗法家长制的少长关系冲淡良贱的隶属关系。元朝关于地主打死佃户仅杖一百零七,赔烧埋银五十两了事的法令,明朝也不再沿用了。明初虽因袭元朝户籍制度,把手工业者编入匠籍,但工匠已不像在元代那样长年累月服役于官府。 明代工匠基本上分成住坐和轮班两种。1386年规定,各地轮班匠每三年赴京服役三个月。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又按照政府各部门的实际需要,将各种工匠改为从五年一班至一年一班五种轮班法,每班仍服役三个月。轮班匠服役是无偿劳动,不但上工之日没有代价,连往返京师盘费也要自备。住坐匠从民间征集来京,隶属于工部,主要是替皇族生产,每月服役十天。1421年(永乐十九年),其待遇改为上工期间按月支领月粮三斗,无工停支。不论轮班匠还是住坐匠,在服役时间之外,都可以“自由趁作”。
上一页 下一页
- 相关内容 - 发展经济 农业发展 土地制度 赋役制度 农业成果 手工业成果 商业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