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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关系变化

    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 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农村的封建生产关系发生了某些变化。
农业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增加了对劳力的需要。江南一些地主除使用佃户、僮仆之外,还大量使用雇工。雇工分长工和短工两种。长工一般是“计岁受值”。短工,一般是计日受值,也有计时受值的。1588年(万历十六年),明政府新定律例规定,长工中“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即雇主与雇工之间还有“主仆名分”。“止是短雇日月,受值不多者,依凡人论”,即短工人身与凡人一样自由。

    到明代中期,地主和佃户的关系,呈现错综复杂的状态。除某些地区存在着落后的奴隶制式的佃仆制外,大部分佃户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都有所松弛,一般说来,今年佃耕,“明年可以弃而不种”。不过,有些佃户不具备必要的生产资料,要依赖地主补足才能进行生产。由于土地和大部分生产资料控制在地主手中,地主不仅有生产上的指挥权,而且还可以任意役使佃户。主佃之间还存在严格的等级差别。另有一些佃户,拥有除土地之外的一切生产和生活资料,如耕牛、农具、种子、肥料、饲料以及口粮、住宅等,不必依赖地主,可以独立生产。地主为节省工本,也愿意招佃这种佃户,对他们“不敢甚虐者,惧莫为之耕也”。这是一种单纯的纳租关系。在这种关系的基础上,江浙、江西、安徽,特别是福建,还出现了“永佃制”一些佃户向地主交纳“粪土银若干,名曰‘佃头银’”,从而获得长期佃种的权利,使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当时,地租的主要形态是还实物,有分成租和定额租两种。但个别地区出现了以银折租。如江南娄县棉农,可按原租米一石折交银一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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