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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政权组织

    理藩院:这是清代创设的一个专门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初设时仅管理蒙古,以后扩大到新疆、青海、西藏、四川等少数民族地区。还兼管对俄交涉等外交事务。其编制与六部基本相同,但官员全由满族、蒙古族人担任,汉人不得参与。理藩院的设置,说明清廷十分注意对蒙、藏、维等少数民族的政策,在加强和巩固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上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内务府:清朝特设专管宫廷事务的机构。长官称总管大臣,由满族王公大臣担任。清朝设内务府的目的,在于防范太监窃权乱政。

    除上述各中央机构外,还有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国子监等许多府、院、寺、监机构。

    地方机构 清代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道、府、县四级。此外,还有与省大体平行的边疆特别行政区。

    鸦片战争前,清朝共设置十八个行省。省级最高官员是总督和巡抚,每一省或二三省设总督,各省均设巡抚,握一省或数省的军政大权。他们都是皇帝的心腹,一切秉承皇帝的旨意行事。

    此外,每省还设有提督学政一人,会同督抚主管一省的教育、科举考试等事务,不论本人官阶高低,在充任学政期间,其地位与督抚平行,素有学台之称。督抚之下,各省均设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设布政使、按察使各一人。

    布政使又称藩台,主管一省的民政、财政和人事大权。按察使又称臬台,主管一省的司法、刑狱、纠察。

    道设道员,为省藩、臬二司与府、厅中间一级的地方长官。各省无定员。道有分守道与分巡道,分守道专掌钱谷,分巡道专掌刑名。此外,还有专职道,是主管一省某一方面的事务的,如粮储道、盐法道、兵备道、河工道等。

    府设知府一人。州分散州(又称属州)、直隶州二种。设知州一人。散州隶于府,辖区较县为大,但级别同县。直隶州与府同级,直属于省。厅一般设在边远地区,分属(散)厅、直隶厅二种,设同知或通判一人。属厅隶于府,直隶厅与府同级,隶于省。县,设知县一人,主管一县政事。

    官员的考察制度

    为加强监督管理,凡天下文武官员,都要定期进行考察。规定三载考绩,以定升降奖惩。京官叫“京察”,外官叫“大计”。对武官的考察,每五年一次,称为“军政”,由兵部主持。

    但是,不论“京察”、“大计”还是“军政”,在实行中都是瞻徇情面,弊端丛生。后来更成为故事具文,走走过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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