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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恢复生产的措施和“摊丁入亩”

        明末清初,由于地主阶级对劳动人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特别是前后延续四十年的战乱,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如地处中州的河南是“满目榛荒,人丁稀少”。在江南地区,“人民多遭惨杀,田土尽成丘墟”。号称膏腴的四川,则是“民无遗类,地尽抛荒”。城市工商业也同样受到严重摧残,全国出现一片凋敝景象。

    为了巩固其封建统治,清统治者不得不采取一些恢复和发展生产的措施。

    其一,停止圈地。清统治者强行圈地不仅使生产遭到破坏,社会矛盾更加激化,同时也引起统治阶级内部特别是满汉地主官僚之间的矛盾加剧,对维持统治秩序也很不利。所以,1669年(康熙八年),清政府下令停止圈地。“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已圈者,悉令给还民间”,借以缓和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

    其二,实行“更名田”。1669年(康熙八年),清政府把一部分明代藩王所占田地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永为世业,号为“更名田”。第二年,又下令更名田内“着与民田一例输粮,免其纳租”。减轻了对这一部分农民的剥削,使之完全处于自耕农的地位。实际上,清政府通过此举承认了明末农民在起义中已夺回藩王所占庄田的事实。

    其三,奖励垦荒。顺治初就制定了垦荒办法。凡州县卫所荒地无主者,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有主者令原主开垦,无力者官给牛、种,三年起科。1649年(顺治六年),又谕内三院:“凡各处逃亡民人,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俾之安居乐业。察本地方无主荒田,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六年后,方议征收钱粮和差徭。

    其四,整顿赋役制度和“摊丁入亩”。1646年(顺治三年),清廷以明万历时旧籍为准,着手编纂《赋役全书》,到1657年(顺治十四年),才真正完成。又立鱼鳞册和黄册,使之与《赋役全书》相表里。另外在开征前,还发给花户“易知由单”,作为交纳赋税和验证的凭据。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至1687年(康熙二十六年),又删除全书上的田赋尾数,重新编成《简明赋役全书》。为了防止地方官吏的私征滥派和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在催征办法上也不断改变,如从发给花户“由单”到“串票”(二、三、四联等串票),再到“滚单”等。同时,清初还通过丈量田地,编审人丁,使钱粮征额比较符合实际数。这样,农民相对地减轻了一些赋役负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到康熙时期,全国政治形势逐步稳定,为进一步推行垦荒创造了有利的条件。1671年(康熙十年),清政府下令新垦荒地四年起科,并重申顺治时对乡绅垦田给予奖励的规定。第二年,又将起科时间放宽到六年。不久,又作了进一步的放宽。对某些垦荒农民贷给牛、种,康熙时期执行的也比较注意。经过各族劳动人民几十年的辛勤垦辟,成效卓著。像抛荒严重的两淮地区,至康熙中期已“无尺寸之荒芜”。因遭三藩叛乱而更加残破的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省,到康熙晚年也“开垦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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