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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古历史 > 历代简史 > > 清的发展


    恢复生产

    不过,这些改革措施,虽然收到了一些成效,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赋役制度的混乱和赋役负担不均的问题。因为清初赋役的征派仍是按地亩、人丁两重标准进行的。由于官僚豪绅的隐匿和劳动人民的逃避,地亩、人丁的确实数字总是难以查清。特别是随着土地的日益集中和人口的不断增长,丁税更成为广大贫民的沉重负担,从而不断引起逃亡和反抗斗争。

    为了稳定税收额数,清政府于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宣布以1711年(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额外增丁,不再多征,叫作“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只是不再增加丁银,并不是免除丁银。康熙末年,四川、广东诸省已有实行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征收的办法。到雍正时,清政府又进一步实行了“摊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下来的丁银(人丁2462万、丁银335万余两)摊入田赋银中,一并征收,称为“地丁制”。从此,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的人头税基本上被废除。这有助于封建统治秩序和税收的稳定,并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逐渐削弱。

    废除匠籍 

    明代匠户有匠籍。从明中叶起,虽然轮班匠改为以银代役,但住坐匠的封建劳役制剥削始终没有改变。入清以后,因“历年久远”,特别是经过明末农民战争的冲击,“原匠子孙逃故无遗”,止存户籍。在这种情况下,清廷曾于1645年(顺治二年)一度“免直省京班匠价,并除其匠籍”,但不久又恢复征收。康熙以后,又陆续将匠银摊入田赋,最后废除了匠籍制度。这样,匠户不但在事实上而且在法律上也摆脱了封建政府的人身奴役,从而为工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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