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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古历史 > 历代简史 > > 清的发展


    租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清代农业生产中的主要封建剥削形式是租佃制。按照交纳地租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分成租和定额租两种。在分成租制下,地主和佃农按一定比例分取农田产品。佃户所用“耕牛籽粒,多取给于业主”。因此,地主对农田生产和佃农本身干涉较多,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强。此种租制多行于北方。在定额租制下,“其农具籽种,皆佃户自备”。由于地租额固定不变,地主丧失了干预生产和佃农本身的条件,因而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弱,佃农的生产主动性较强。此种租制多行于南方。

    清代通行的地租形态是实物地租,不仅分成租制如此,就是定额租制主要也是交纳实物。这是与当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相适应的。但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地租形态也相应起了变化,一部分实物地租逐渐转化为货币地租。

    随着货币地租的发展,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了。清中期以后,可以看到佃农与地主之间的这种关系的某种程度的变化。在许多地方,出现了佃农与地主之间无主仆名分的情况。

    清代佃农所拥有的永佃权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特别是在江西、福建、广东、浙江、江苏、安徽等南方各省,永佃权的存在较为普遍。永佃权的名称各地不同,有的称做“田皮”权,有的称为“田面”、“质田”、“佃业”等等,是同地主所拥有的“田骨”、“田底”、“粮田”、“粮业”相对立而存在的。永佃权的存在,使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也使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更加松弛。

    清代在农业生产中使用雇工的现象也日益增加。特别是在乾隆以后,外出佣工的人数越来越多。当时有人指出:农民“无田可耕则力佃人田,无资充佃则力佣自活”。清中期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经营地主和富农购买或租种大量土地,雇佣较多的工人进行生产,种植各种经济(或粮食)作物,获取利润。这些农业雇工同雇主之间的关系比较松弛,他们“同桌同吃,没有主仆名分”。

    此外,社会地位十分低下的“世仆”、“伴当”、“堕民”、“乐户”等所谓贱民,到雍正时,在法律上也取得了与一般民户同等的社会地位。这为他们进入各行业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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