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的日益激化 土地的高度集中 清代封建地主阶级对农民剥削的加强,首先表现在他们对土地的大量掠夺上。满族贵族不仅在入关之初大量圈占土地,以后更倚仗其权势继续抢占民田。汉族大官僚和一般地主也都竞相兼并土地。例如,康熙时,大官僚高士奇“以觅馆糊口之穷儒,忽为数百万之富翁”,仅在本乡平湖县就“置田产千顷”,又在杭州西溪“广置园宅”。在广东,“富豪与民争利”。农民辛勤开垦的荒地,“及至成熟”,“其业遂为富者所夺”。乾、嘉年间有名的奸贪权臣和珅掠夺兼并农民土地达八十万亩。他的两个家丁也仗势掠夺别人土地六万多亩。在地主阶级采用各种手段大肆兼并土地的情况下,农民纷纷破产,变成了地主的佃户和雇工。 残酷的地租 清代货币地租虽有发展,但总的还是以实物地租为主。其中分成租制的剥削率,一般都在收获量的一半以上,有的“岁取其半”,有的“四六派分”,有的甚至高达七成、八成。定额租的租额自然是按分成租制的最高租额确定的,所以这种定额租制同样是残酷的。它规定的租额每亩一般都在一石左右,高者达二石以上。 正租之外,还有许多巧立名目的额外剥削。诸如勒索“冬牲钱”、“轿钱”,逢年过节还要索取“送节钱”,嫁女要送“出村礼”,甚至佃户家里死人也要纳“断气钱”,有的还要服各种无偿劳役,等等。 繁重的赋役清朝封建政府对农民进行的赋役剥削,也越来越重。清初赋役,是依照明朝万历年间钱粮则例和旧额,经过清核,基本上按一条鞭法的办法,将正、杂、本、折钱粮,开列易知由单,汇总统一征收。除沉重的正额赋银外,还有盐课、茶税、渔税、牙税、契税、当税、关税等各种名目的杂税。此外,还有花样繁多的各种额外加敛。例如“折耗”,即在征收漕粮时,先有“斛面浮收”,而后又发展成“折耗”。这是借口粮食存放仓库时,要有“鼠耗”、“雀耗”等耗损,故加收一部分折耗粮。再如纳银时有所谓“火耗”的加派。“火耗”,名义上说是要把交纳的碎银子熔销改铸成大块,以便送库保存,再加在返解送的耗费,所以要“稍取盈以补折耗”。实际上地方官把这项敲剥的收入,都装入自己的腰包。雍正时,清统治者规定“火耗归公”,正式改为田赋的附加税。另外,在征收钱粮和捐税时,还要在定额之外,提取一部分以供官吏的额外开支,叫作“陋规”。实际上“陋规”已成为官吏合法的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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