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方面 1067年,宋神宗即位,决心变法。1068年(熙宁元年),王安石被召到开封,主持变法工作。1069年春,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订变法。概括而言,新法内容大体可分为两方面,即“富国”和“强兵”。 富国方面: (1)青苗法。各地方政府每年分两次举行放款,听民户自愿借贷,第一等户每次所贷不得过十五贯,第五等户和客户不得过一贯半,借贷期限为半年,出息二分。当时民间的利息很高,一年以五分为常,甚至有超过两倍到三倍的。 (2)农田水利法。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其工料由当地居民照户等高下分派。凡单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在法令颁布之后的七个年头里,全国兴修的水利工程达一万多处,灌溉民田36万多顷。 (3)募役法。把原来按照主户户等轮充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募役的费用,由管辖区内的主户按照户等高下分担。原来有差役负担的人家所交纳的叫“免役钱”;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寺观户及坊郭户、女户、单丁户、未成丁户,也都得按照户等出“助役钱”,其数目比免役钱减半。 (4)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平价收购商贩不易脱售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商贩向市易务交纳抵押品,即可成批赊购政府仓库里的货物到各处销售,半年出息一分。这个新法,后来又在杭州、成都、广州、扬州及其他一些城市实行。市易法是利用国家权力,限制大商人在市场上的控制和操纵,稳定物价和调剂市场的需求。政府也从中分取了大商人的利润,增加了国家的收入。 (5)方田均税法。为了保证封建国家财政收入,需要解决土地税负担不均的向题,因此实行清丈土地。清丈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照土地好坏分为五等,均定税额高低。在清丈过的地区,原来向政府纳税的自耕农,多少减较了一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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