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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佃农地位的变化

  北宋的租佃制有两种形式:分成和定额制。分成制就是佃客用自己耕牛或地主耕牛耕种地主的土地,秋收后除留农业税和种子外,一般是佃客用自己耕牛的,产量对分;用地主耕牛的,只分得四成或三成。地主对其肥沃的土地多采取这种分成地租的方式。为了榨取更多的产量,地主往往监督佃客劳动。定额制则是佃客向地主租种土地,一般交纳定额地租,数量大多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地主对生产干预较少。

  北宋时期,佃客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弱,在各地区间有较大差别,但总的趋势是缓慢地向着减弱的方向发展。佃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离开原地主而佃种别的地主的土地。同时,客户购买少量土地之后,就可以自立户名,成为封建国家的税户。

  佃客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和广大农民长期斗争的结果。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的现象相当普遍。由于土地所有权的转换加速,农民不再世代依附于某一地主,于是封建隶属关系也就比较松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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