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制和刑律的改革 自北周建立府兵制度后,开始出现兵民合一、兵农合一的趋势。590年,隋文帝规定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账,一与民同”。由此兵籍与民户同隶州县,改变了过去兵民分治的现象,府兵制度进一步与均田制度结合起来。 针对北周刑律苛酷的情况,隋文帝也进行了改革,制成《开皇律》。《开皇律》在北魏、北齐刑律的基础上加以修订,废除了诸如枭首、裂、孥戮、宫刑等许多酷法,只保留律令五百条。刑名分死、流、徒、杖、笞五等。死刑又分绞、斩二等;流刑分流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杖刑分杖六十至杖一百五等;笞刑分笞十至笞五十五等。为了维护封建秩序和镇压人民的反抗,《开皇律》中特别订出所谓“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凡触犯者皆从严惩治,不加赦免。贵族官僚犯法,只要不涉及“十恶”,可减一等治罪或用铜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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