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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田制

  隋制规定,自亲王至都督皆给永业田,多者百顷,少者三十顷。京官从一品至九品都给职分田,多者五顷,少者一顷。官署给公廨田,以供公用。农民、奴婢、耕牛的授田和北齐相同。即一夫一妇受露田一百二十亩,丁男受永业桑田或麻田二十亩。地主官僚的奴婢受田,按其地位高低限制在六十人到三百人之间,奴婢受田的数量和普通人民一样。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四牛。

  隋朝实行的均田制度,显然对官僚地主有利。首先是官僚地主受田比农民多,官位越高受田越多。奴隶受田虽有限制,但官僚地主仍可利用奴隶占有大量土地,而农民却连应受的田也受不足,有些狭乡的农民,每丁仅分得二十亩。均田制不是将所有土地都拿来分配,而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推行的。也就是说,均田制是将政府所能支配的土地与一些无主荒地分配给农民耕种,使他们固定在土地上,以利于封建政府的剥削。但另一方面,实行均田制,农民还是得到了一些土地,地主的土地兼并也多少受到一些限制,这就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扩大耕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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