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隋朝实行了租庸调制度。租庸调规定:丁要负担赋役,老就免去赋役。缴纳租调,一般以床(一夫一妇)为单位来计算。丁男一床,纳租粟三石;调视桑田和麻田而纳物不同,桑田纳绢一匹和绵三两,麻田则纳布一端和麻三斤。未婚单丁和奴婢则纳一半租调。力役方面,隋初沿袭旧法,每年服役一个月,583年,改为二十一岁起服役二十天。590年改为五十岁免役收庸(用布帛代替力役),调绢也减为二丈。 隋代的赋役制度对地主是有利的,奴婢出半赋,实际是对地主阶级的照顾。到炀帝即位,又免除了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赋。但是,与前代相比,农民的负担也有所减轻,农民从事生产的时间较多,收入也有所增加,这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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