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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压迫政策

    元朝统治者为了削弱各族人民的反抗,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在建国之初就采取了民族压迫政策。元世祖时,把全国人分为四等:

    第一等是蒙古人;
    第二等是色目人;
    第三等是汉人;
    第四等是南人。

    这四等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政治上的待遇和经济上的负担,都有不同的规定。如在法律上规定蒙古、色目和汉人犯了罪,分属不同的机关审理。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只能向司法部门申诉,不能还手。蒙古人酒醉打死汉人者,只要交出一份埋葬费,就算了事。汉人、南人不准集体打猎,不准举行宗教活动,不准执持弓矢等武器。在政府机关中,蒙古人任正职,汉人、南人只能充当副职。如地方上的官吏,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形成定例。同知、总管互相牵制,都要服从达鲁花赤的指挥。蒙古人由科举出身者,一正式委任就是从六品官,而色目、汉人、南人则递降一级。诸如此类等等制度,都有明显的民族压迫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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