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关系 在土地占有关系上,元代在北方基本上沿袭辽金旧制,在南方则保持南宋的陈规,没有多大变化。官田是政府掌握的土地,在北方主要是金时屯田军遗留下的土地,南方则包括南宋的入官田、内府庄田和南宋末年掠夺民田而设置的公田。元政府把这些官田的一部分作为军队屯田,一部分作为官吏职田,一部分用来赏赐王公贵族和寺观僧侣,剩余的由政府直接招佃耕种。私田是蒙古贵族、各族地主和一部分自耕农私人占有的土地。官田和地主占有的土地除一部分由农奴性质的驱丁耕种外,绝大部分是以佃耕的方式出租给农民。 佃户交租有分成租和定额租两种形式。元律规定,主户打死佃客,依“良人殴死他人奴婢例断一百七下”。从法律上可以看出当时佃户地位之低下。 蒙古贵族入中原后,除一般佃户外,还有所谓投下户。在徭役繁重的情况下,军、民、站户之应役者均以投附投下为避役之计。投下官吏亦乘机诱纳,元政府不得不屡屡申禁投下擅招民户。这种现象的产生,说明元朝北方劳动者的身份比北宋时期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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