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驱口 元代,有些劳动者沦为驱口。金时已有“驱口”一词,简称“驱”,指战争中“被俘获驱使之人”。元代沿用这个名称,但在南方则称奴或奴婢。他们当中除战俘外,还有因债务或犯罪所致,也有逼于租赋或饥荒而卖身为“驱”的。驱口另有户籍,称驱户、驱丁,和一般编民有别。非经放良或赎买,不能改籍。当时习惯上把驱口的占有者称为使长。使长对驱口有人身占有权。 在法律上,驱口“与钱物同”,是主人财产的一部分,主人可以随意买卖或馈赠。使长杀死驱奴,法律上仅杖八十七;如果驱口有罪,使长杀之,可免予处分。驱口一部分用于手工业生产和家内劳动,大部分则从事农业生产。从事农业劳动的驱口,既要向使长缴租,也要向政府纳丁赋,在剥削关系上近似佃户,是一种半农奴、半奴隶的特殊阶层。驱口以奴隶制的残余形态,保留在社会经济结构中,一直到元朝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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