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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欢二论休闲文化

“休闲”是一种本能,“文化”是一种规则。休闲是玩,文化是玩的高级不高级
,两者互为作用。这是“造物”或曰“上帝”早已设计好的。例如 “上帝”怕人类寂
寞,才发给每人一个“玩具”。既然是玩具,自然便是玩的东西,而玩的过程是否合
理,玩的水平是否高级,运用之妙存乎一心。才子佳人,男盗女娼,绝对不可同日而
语。固然,上帝发的玩具的的确确过于好玩,而且有一种永远玩不厌的亘古性质,更
有一种极易玩成走火入魔的永恒危险,所以,禁止玩这个“玩具”,让“设备”永远
闲至,肯定会令人类气的发疯。而全部放任,让这个玩具为所欲为,百无禁忌,漫无
章法,则人类同样会发疯,而且是彻底发疯,直到发不了疯为止,因为发不起疯,比
发疯还糟糕。这种柔软的灾难加上“艾滋”折磨比怒发冲冠,更会引起内心的裂变
。倒不如一开始就斯文的好。

下面接着要谈的不是休闲的形式与内容。而是临驾与形式与内容之上的休闲“意
识”。从普遍的意义上看,学坏容易,学好难。也就是说,“下流”的休闲意识比“
高尚”的休闲意识来的自然,各色人等,概莫能外。因此,如何控制人类“下流”的
休闲意识,乃是研究“休闲文化”的根性所在。亦即先贤所谓的“有所为,有所不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