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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紧渐松的华人政策 国籍政策 1962年4月,奈温领导的纲领党执政后后宣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已居留缅甸的外侨以及具有充分转籍条件的人,凡已提出申请者,政府将一律允许其加入缅籍;对那些不愿意加入缅籍的外侨,则准其继续以外侨身份在缅居留,但要受现行移民和外侨登记条例的约束。6月,纲领党政府简化入籍手续,取消申请者需登报声明的做法,证人也从4人减至2人。但从1963年起又停止签发入籍证。 70年代后,随着缅甸由闭关锁国逐渐走向开放,对外侨入籍的政策也有所放宽。1978年12月,缅甸移民与户口局向外侨发出通知书,征询是否有意转为缅甸公民。对那些有意转为公民者,政府遵照1948年《缅甸联邦入籍条例》予以考虑接纳。 为了一揽子解决独立以来遗留的侨民问题,缅甸政府于1982年10月正式通过《缅甸公民法》。它将原住民和非原住民做了严格的甄别,原则 上是“入籍从宽,管理从严”。公民法规定1823年以前就在缅甸定居的民族是原住民,并按血统将公民划分为3种,即公民 客籍公民 归化公民,对他们的权利也分别做出规定。客籍公民 归化公民只有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不能担任公职机构的领导职务,不能出国留学或访问。父 母 本人均为缅籍才能读医科 工科,升学 就业时必须填其父母的公民证号码(包括不在世父母)。公民法的归化是三代同化制,即侨民在缅甸所生的第三代子女属法定归化之列,客籍公民和归化公民是过渡性的,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控制。公民法的颁布,把从1978年12月开始的侨民归化工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华人为了生活 就业 出国从事工作或旅游 子女上学,便只有入缅籍一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