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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就关闭音像集中场所作出解释
7月4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就关闭音像集中场所问题复函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局时指出:
1999年《文化部关于清理整顿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的通知》(文市发)1999(11号)决定清理整顿有10户以上业户的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10户是当时认定集中经营场所的统计标准,并非清理整顿工作的标准。近年来,少数地方将集中经营场所中业户数压缩到10户以下,但经营秩序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死灰复燃"甚至反弹的现象相当严重。有鉴于此,《文化部关于开展文化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1(18号)要求2001年12月31日前全部关闭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是指将场所内的音像制品经营业户全部清理退场,以杜绝隐患,为正版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环境。
(摘自2001年7月16日《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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