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管理经营是抵制"非法"盗版的有效途径

 

10多年来我国各级政府虽然多次不同程度地开展大规模的"扫黄打非"活动,但效果并不十分明显,"黄"的问题有所扼制,"非"的问题仍然是屡禁不止,追其原因,笔者认为有6个方面:

一是"非法"音像制品售价低(因为他的生产成本低,即无版权认购费,也无各种征收费)所以他的产品在市场就销售快。

二是目前音像制品从录制到审批、生产(复制)、销售、批发、零售、出租没有真正形成"一条龙"归口文化部或新闻出版署的管理网络。

三是缺乏一个规模、规范、设备技术先进的生产(复制)单位。从目前全国发行的音像制品看,厂家繁多,设计形状、封面、标识各异,质量差别较大。

四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缺乏相应的鉴别技能和高新检测设备。

五是部分经营者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管是正版,还是盗版,只要进价低、售价高、销路好、能赚钱就经营。为此造成销售市场鱼目混珠,真假难分。

六是个别执法部门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缺乏责任心和使命感,每当"非法"音像制品冲击市场时,不能彻底全部收缴,留有后患。

鉴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要想今后彻底改变音像制品销"黄"、售假的局面,必须实行从审批到生产、复制、销售实行"一条龙"管理经营网络,具体做法是实行"七定"一标""一盖""一公开"。

所谓"七定",就是首先由文化部(新闻出版署)制定出台音像制品(作品)发行申报、审批条例。要做到逐级申报、逐级审批,要通过层层筛选严格把关,确实将国内及进口音像优秀作品推向社会,服务社会、弘扬正气。

二是定生产(复制)发行单位。可采取招商引资的方式,由文化部(新闻出版署)确定在一地或数地(最好是在一地)建立具有现代化生产设备的大规模生产基地,保证全国所有优秀作品从此基地生产(复制)和发行,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三是定销售网络("供货"中转站、"供货"站、零售兼出租网点)。"供货"中转站统一由文化部(新闻出版署)确定设在全国地级市以上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搞好中转和协调工作,减轻生产(复制)基地发运负担,要本着以服务为宗旨的原则,直接与音像生产(复制)基地进行业务往来(所需经费由生产厂家提供),供货站由地级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设在所属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其任务是负责对所辖县、乡(镇)经营(零售、出租)网点实施"供货"业务。同时各县(市)区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也要本着方便群众、布局合理、规模经营、公开招标的原则来设立和确定音像制品(零售兼出租)经营网点。

四是定音像制品生产(复制)设计方案(材质、形状、容量、商标、价格等)。也就是说全国的音像制品的生产(复制)要达到每一个批次都要使用同一种材质、同一种形状、同一种封面设计、同一个标准容量、同一种防伪标识、同一种销售价格(最高出厂限价、最高零售限价)。

五是定"作品"征用、生产(复制)、销售("供货"、零售)合同。销售网点要严格执行零售最高限价进行经营活动。

六是定表彰、奖励、举报措施。实现严处重奖,鼓励监督、办案、稽查人员的积极性。

七是定工作岗位责任制。结合市场各级要制定出相应的巡查、检查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好的表彰,差的批评处罚。

"一标"就是在每盘音像制品的封面上都要标明作品目录、播放时间、生产、复制、厂家名称、厂址、生产日期、价格(出厂最高限价、零售最高限价)、批号、防伪标识、监督电话号码等。

"一盖"就是由音像制品供货中转站和供货站对所下发的每盘音像制品都要加盖自行设计允许销售的检测专用章。

"一公开"就是向社会公开各级文化执法部门和生产(复制)厂家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

吉林省通化市文化市场管理处 刘维通

(摘自2001年7月16日《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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